親子鑒定案件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特殊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其中不包括親子鑒定類型案件,親子鑒定案件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
如原告甲男訴被告乙女離婚糾紛一案中,原、被告于1991年登記結婚,1993年被告生育一女丙女,2005年原告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某親子鑒定中心對原告與丙女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該中心檢驗意見為:原告甲男與丙女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請求返還對該女的撫育費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
在本案中,原告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按舉證責任規則,此時出現了舉證責任倒置,推定由該拒不同意鑒定方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告對該鑒定提出異議,應提交相應的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動搖或者推翻,但是被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據,加之丙女拒絕進行鑒定,致使鑒定無法進行,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與最高院《批復》中“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
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的規定并不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決行文的時候應使用“推定”丙女與甲男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另外,有一點應該明確,非訴訟程序中形成的鑒定結論也是證據,我們應該考察的是它的效力高低問題,而不應否認它作為證據的性質。而第二種觀點如果對親子鑒定不予采信,其結果將會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
對案例觀點上的分歧就暴露出親子鑒定證據使用中的存在的一些問題,親子鑒定的相關法律出臺,以指導法律實務也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