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物證司法親子鑒定意見書
法醫物證司法親子鑒定意見書
法醫物證鑒定人在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后,要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這種結論是鑒定人在進行實驗分析和研究案件有關材料后,對案件中的特定問題所作出的判斷。所以,司法親子鑒定意見是鑒定人提供的判斷性意見,書面表現形式是鑒定意見書。
法醫物證鑒定意見書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 委托進行鑒定的單位;
(2) 要求鑒定的目的和要求;
(3) 提交鑒定的材料;
(4) 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
(5) 鑒定采用的科學方法;
(6) 實驗分析結果;
(7) 鑒定意見;
(8) 鑒定單位及鑒定人簽名。
法醫物證司法親子鑒定意見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除具備證據的基本特征外,還有以下的特點:
(1) 科學性。法醫物證鑒定的原理和方法是被科學界普遍接受的,是經得起檢驗的,這是鑒定得以進行、鑒定意見可用作訴訟證據的必要前提。鑒定意見是一種具有科學根據的判斷性意見。
(2) 可重復性。采用被科學界普遍接受、掌握的技術原理和方法得出的鑒定結果具有可重復性。不同的實驗室、不同的鑒定人對同一物證檢材分析的結果應該是相同的。
(3) 非法律評價性。法醫物證鑒定意見的內容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所作的判斷性結論。鑒定人依據案件調查和鑒定結果等資料,向法庭提供的是符合案件客觀的科學證據,而不是對相關事實作出的法律評價。被告是否有罪的法律評價屬于司法機關的職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