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親子鑒定是司法技術鑒定的一種,在證據學上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對于這一特殊的證據,要能夠在訴訟中發揮證明作用必須具備合法性。要使親子鑒定結論具有合法性,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鑒定程序合法,二是鑒定機構、鑒定從業人員合法。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申請權,而是否啟動鑒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那么即使是為了滿足丈夫的知情權,如果男方私自進行親子鑒定,也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對于違反程序而取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明力,也就不能作為丈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質或精神方面進行賠償或者要求離婚的依據。如今民間機構所從事的親子鑒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間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效力。
鑒定機構合法,就是要求鑒定機構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親子鑒定結論具有極強的科技性和先進性,能夠直接影響判決的結果,于是對于鑒定機構和鑒定從業人員有很高的要求。在鑒定機構從事鑒定業務的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進行鑒定活動,否則其結論因不具有證據所應具備的合法性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一,鑒定機構的條件。法人或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申請從事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2)須具備從事業務內鑒定活動所需的儀器、設備;
(3)須具有在業務范圍內從事鑒定活動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專門的檢測實驗室;
(4) 須具從事鑒定業務的三名以上鑒定人;
(5) 須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在省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從事親子鑒定活動;(6)須有專門的場所。
第二,鑒定人的條件。在鑒定機構從事鑒定業務的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進行鑒定活動,否則其結論因不具有證據所應具備的合法性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可以從事親子鑒定活動的人員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
上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 2 年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 10 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2)不得從事親子鑒定活動的人員:因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
(3)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良好的個人品德和執業道德。
以上諸項只有本條需要編制鑒定名冊的單位或部門仔細審核,以確保鑒定能依法、科學、公正地進行。
鑒定的結果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而我國目前卻沒有一個統一的部門對國內的親子鑒定機構進行管理,對鑒定程序方面、鑒定機構的資格、設置也沒有規定,有時候造成當事人重復到不同地方做幾次鑒定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