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親子鑒定法律適用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確立了實施DNA親子鑒定專屬于法院職權的原則,即考慮到親子鑒定法律適用不僅關系到當事人民事關系的確立和變化,而且關乎社會安定、家庭和諧。
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委托進行DNA親子鑒定。
第二,確立的國家公權力適度介入的原則,即是否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應當由法院來裁決。并且當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提起親子鑒定。例如英美法等國
都是依據此原則進行DNA親子鑒定。
第三,確立了為子女利益原則。即是否同意DNA親子鑒定,應當考慮到是否為了子女的利益。因此雖然不具有親子血緣關系,但具有親子生活的事實與意愿,并
且養父適當地履行了父母的責任時,拒絕采取科學證據解決糾紛,在法律上維持該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變更。同時,若為了強化生父的撫養責任,非婚生子女進行
生父之搜索時,則可以積極運用DNA親子鑒定,來確認親子關系存在與否。
第四,確立了第三人的協助義務,區分不同的情形,對與拒絕協助進行DNA親子鑒定的,應當擬制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
第五,確定了DNA親子鑒定的證明標準,例如,美國法官會議的報告指出,只有當DNA親子鑒定的準確率達到99.9%以上,才能確定具有親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