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親子鑒定的案件類型
我國法律未對
親子鑒定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導致適用不規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適用
親子鑒定的案件類型,分析了進行鑒定的條件以及鑒定結果的證據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審級中進行
親子鑒定的程序問題。
根據訴訟請求中對親子關系認定結果的不同主張,該類案件分為請求確認親子關系與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兩種類型。
1、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案件: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給付之訴,親子關系的認定是對其所主張權利的確認,根據親子關系請求法院對其提供公力救濟。該種基于親子關系的給付之訴主要是對身份權的主張,包括根據繼承、贍養、撫養等身份關系所產生的人身及財產上的權利。
2、請求否認親子關系的案件 :該類型案件多為,因對親子關系的異議對其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或繼承關系提出異議而涉訟。如果父母與子女間事實上并無血親關系亦未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父母方可拒絕對子女進行撫養,可主張解除事實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子女對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父母可拒絕贍養;在繼承關系中,親子關系被否認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間履行過撫養或贍養義務,在繼承權發生時,其他繼承人可通過否認親子關系否認其繼承權。
各種涉及親子關系認定的案件,均有可能采用
親子鑒定的方式采集證據,因此有必要對民事訴訟中的
親子鑒定程序進行規范,包括親子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程序、鑒定人員的組成程序、鑒定機構的選擇程序、對鑒定方法的選擇程序、申請
親子鑒定的條件等,其中涉及人民法院應當于訴訟中關注的問題主要是申請
親子鑒定的條件。